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295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22层A05-A08。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达致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向阳南路8号第290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泰达致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称各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北京泰达致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