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3001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南州国泰农牧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南州国泰农牧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月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云
审判员 才让当智
审判员 仁青才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芝 瑞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