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甘南州国泰农牧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3001执恢6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南州国泰农牧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州国泰农牧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南州国泰农牧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22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甘南州国泰农牧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南州国泰农牧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摄于法律威严,于2021年12日21日履行案款本金214000元、案件受理费3574元,共计217574元,申请执行人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免去部分案款11600元,并于当日领取全部案款,同意免去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19)甘300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