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与临沂第四十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4718号

原告: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黄桥村**。

法定代表人:严淮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中源,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第四十中学,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东二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超,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全县,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鑫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桂吉,经理。

原告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第四十中学、第三人临沂鑫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