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3471号
原告: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IEC326室。
法定代表人:严淮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中源,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第四十中学,住所地罗庄区湖东二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峰。
第三人:临沂鑫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南路802号(沂州路与金七路交汇处向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桂吉。
原告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第四十中学、第三人临沂鑫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临沂鑫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临沂鑫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