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黄桥村**。

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嘉祥街道何庙村西10米。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29民初5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工程款150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备的调查、执行措施。一、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二、向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也未查找到本人。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29执1611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法院将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岳忠文

审判员 黄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