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9233178X3,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民终4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欠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归还3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14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4年2月10日前还清。上述款项由***直接支付至**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如***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有权向***一次性主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52元,由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负担1852元(该款于2024年2月10日前同最后一期还款一并支付)。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负担;***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20日、2022年10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4040元,本院扣划银行存款合计4040元,扣除执行费1813元后余222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7月2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2年10月14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2227元,尚未执行到位125350元(本案已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民终4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颜士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颜路路
书 记 员 李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