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9民初1500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2号楼8层80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蓟州某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蓟州新城配套商业A2八期香林路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XJ33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616W室,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FU4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大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C座6层,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7587415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新治大道56号2号楼2**2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MA49REQP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新街216号-9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MA5UQW0F50。
法定代表人:**城,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州某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