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原广播电视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74号
申请人: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熊麟逸,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连震、梁鑫,均系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原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吕欣。
被申请人:清原满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杜渐。
被申请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于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原广播电视台、清原满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清原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清原广播电视台、清原满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清原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银行账户存款5,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清原广播电视台、清原满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清原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银行账户存款5,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天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