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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原广播电视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12民初73号
原告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新隆街2甲2号2-5-5。
法定代表人熊麟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鑫,女,系辽宁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闻艺,女,系辽宁乘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原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吕欣,系台长。
委托代理人史洪涛,男,系辽宁清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清原广播电视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鑫、闻艺,被告清原广播电视台委托代理人史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日常运营开支紧张,其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17年11月22日,原告将200万元汇至被告银行账户。原告于2018年4月9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多次催款,被告回函仍以其出现经营经济困境为由,迟迟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清原广播电视台辩称:对原告提出的200万元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被告现资金周转困难,无还款能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将上述款项汇至被告银行账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索要此款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等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万元,被告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清原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辽宁聚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0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清原广播电视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信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