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3民初6512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577183789。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33464500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高密天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06590673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500000元,并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潍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反诉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反诉原告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预交诉讼费32016元退给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费4369元,减半收取218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预交诉讼费2184.5元退给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市航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仲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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