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163号
申请人: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8执保156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某银行某账户银行存款1000000元。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新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某银行某账户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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