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03执243号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03民初65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工资差额6308元、经济补偿金118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7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18388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03执2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2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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