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303民初2907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