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21民初649号之一
原告:泉州联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接待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934820674。
法定代表人:谢锦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泰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石斋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5T15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发展广场**西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179618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泉州联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泰烨建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联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联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667.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