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243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2月25日,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双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30108714。
法定代表人:吴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毕月新,男,生于1969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双余建设有限公司、毕月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庭前达成和解,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桂 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