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双余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243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2月25日,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双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30108714。 法定代表人:吴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毕月新,男,生于1969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双余建设有限公司、毕月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庭前达成和解,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桂 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