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市星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中桥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星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金桥大道88号惠龙大厦2278室。
法定代表人:陆锡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平,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星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星辰公司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其未申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但星辰公司享有破产企业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的基本事实,一审判决尚未查清,故本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44.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 君
审判员 贾建中
审判员 陈迪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裘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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