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5228号
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鱼行街建安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322628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中桥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P7RD0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