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忠华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忠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鑫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0510号
原告:福建忠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1号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媛,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鑫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第3幢18层0318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佩,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忠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鑫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忠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忠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忠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94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