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1民初2514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芳,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下都镇吉安村政通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539B4R。
法定代表人:邓陈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著学,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应朋,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家家福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朱溪村晋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47WQ905。
法定代表人:李常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与被告***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公司)、陈应朋、福建家家福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为本案被告,于2022年4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王淑芳,被告神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著学,被告陈应朋、***,被告家家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常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神驰公司、陈应朋向***支付剩余工程款78,568元;2、判令神驰公司、陈应朋向***支付前述款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3.85%计算;3、判令家家福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请,要求***与神驰公司、陈应朋一同向***支付剩余工程款78,568元,并支付前述款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神驰公司承包了家家福公司发包的长汀县油茶种植加工一体化建设项目1#2#厂房。陈应朋系神驰公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神驰公司将该厂房铝合金门窗、卷闸门项目分包给***。1#2#厂房需要3米*1米尺寸的窗户42个,共126平方米,材料费每平方米160元,人工费50元/平方米,合价26,460元;3米*1.8米窗户38个,共205.2平方米,材料费每平方米160元,人工费50元/平方米,合价43,092元。电动卷闸门项目,175电动卷闸门0.8型号,4.29米*(0.115*49片+0.09)*10个等于245.6平方米,材料费每平方米65元,人工费每平方米45元,合价27,016元;800KG卷闸门电机10套,材料费每套1,050元,人工费每套150元,合价12,000元。前述铝合金门窗和卷闸门总共工程款金额为108,568元。2020年9月3日,陈应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20,000元给***,2020年9月17日,陈应朋通过微信支付10,000元给***,故陈应朋和神驰公司尚欠***工程款78,658元。施工期间,陈应朋曾提供王辉的联系方式给***,让***将实际发生的铝合金窗户及卷闸门数量、尺寸、费用发给王辉(微信名:王者荣耀)确认。据了解,王辉是家家福公司发包方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工程结束后,有向三被告催过款项,2021年3月1日还曾发微信消息给王辉要求支付工程款,但至今都未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请求如诉判准。
***辩称,其与陈应朋挂靠神驰公司承包了家家福公司发包的长汀县油茶种植加工一体化建设项目1#2#厂房工程,对***在案涉工程所安装的铝合金门窗、卷闸门数量没有异议,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报价高于市场价格,不同意按其诉请的价格处理。单价要重要确认,家家福也没有与其结算,建设工程主合同还欠10万元左右,补充合同的单价也没有算进去,如果单价确定下来后,由家家福先支付给***。
陈应朋同意***的意见,其联系***称其对案涉工程有股份,让***到案涉厂房安装铝合金门窗和卷闸门,施工前支付定金30,000元,在完工后其告知***余款向挂靠公司神驰公司和家家福公司索要。
神驰公司辩称,公司与***系挂靠关系,公司出借资质给***,由***去实际施工家家福公司发包的长汀县油茶种植加工一体化建设项目1#2#厂房工程,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均不清楚,以***所述为准。现***认可***在案涉工程安装铝合金门窗和卷闸门,除同意***对工程单价高于市场价的异议外,对其他均无异议。***跟陈应朋的协商只是邀约,没有承诺,所以价格是不确定的。公司已经将收到的工程款转给了实际施工人,并不存在欠付工人工资的问题。根据***所述,整个工程尚未与家家福结算清楚,所以工程量的多少是不确定的,不管是单价还是工程量都还是一个不确定的数字。关于违约金,***主张按年利率3.85%计算,但根据新的规定,如果确定确实欠付***工程款,最多也只能按年利率3.7%计算。最后若欠付工程款确定、明确,也应由家家福公司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
家家福公司称其将工程发包给神驰公司,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1,847,650.14元,仅余102,349.86元未支付,其中100,000元是质保金,其与***并未签订合同,不应由其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且现在厂房屋顶漏水,通知***和神驰维修,均无人来维修,故质保金应扣除维修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与陈应朋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2019年12月,陈应朋找到***让其为长汀县油茶种植加工一体化建设项目1#2#厂房安装铝合金门窗、卷闸门;2、2020年7月29日,陈应朋确认由***实施施工的门窗,并将施工地点、图纸、图纸负责人等发给***,2020年9月2日,***向陈应朋说明报价,陈应朋通过微信支付20,000元铝合金定金,并告知***与家家福的实际控制人王辉联系。2020年9月12日,陈应朋向***支付10,000元卷闸门定金;3、2020年11月18日,陈应朋告知该项目经理的联系方式,并让***提供铝合金等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并将神驰公司与家家福未盖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给***;4、***应陈应朋的要求,将工程量清单通过微信提供给陈应朋。
证据2***与王辉(王者荣耀)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为实际施工人,且其也将产生的费用清单发予王辉,并要求支付款项。
证据3***与材料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履行了口头合同,并且购买了材料。
证据4现场施工的照片,证明***系实际施工人,且其已完全履行施工义务,被告方应当予以支付剩余工程款。
证据5国家企业信用报告,证明王辉是家家福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包方知道***为实际施工人。
对***提交的证据,神驰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陈应朋并非答辩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与其无关,若***认可***承按门窗工程,工程单价仍是无法确定;证据2系***与家家福的王辉的聊天,所谈及工程内容若属于神驰公司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则王辉无权发包给***,若属于神驰公司承包外的工程,则应由发包方自行向***支付工程款;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无法证明所涉及的材料用于案涉工程;证据4无法证明***施工工程属于神驰公司承建工程。
***、陈应朋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表示***主张的工程单价过高,其另有与发包方补签了承包合同,增加的工程量尚未结算。
家家福公司表示***所提供的证据与其无关,公司系将工程发包给神驰公司。
神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同》,证明神驰公司向家家福公司承包工程为固定总价1,450,000元,委托项目施工的代理人为***,并未委托陈应朋。
证据2、《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案涉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款项已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证据3、《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证明神驰公司委托***作为承包工程的项目责任人。
证据4、《补充合同书》《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结算表》及相关付款凭证、审批单,证明家家福与***就工程后续补签合同,整个工程造价为19,500,000元,现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
***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付款材料中体现神驰公司将部分工程款打入陈应朋账户,相关费用汇总表中项目负责人亦有***和陈应朋的共同签字,故神驰应当知道陈应朋同为项目负责人。
***、陈应朋对神驰公司的证据无异议。
家家福公司对证据1-3及证据4的《补充合同书》均无异议,但对《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结算表》有异议,签证单与结算表均无家家福盖章签字,对合同外的工程不予认可。除质保金外,其已支付全部款项。
家家福公司向本院提交公司制作的《说明》,其与神驰公司签订的《甲方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家家福公司对神驰公司承包并竣工验收的工程,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1,847,650.14元,仅余102,349.86元未支付,其中100,000元是质保金。
神驰公司质证认为,工程增加后续工程量,从其向***处取得的相关《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结算表》来看,工程款并未结清。
***、***、陈应朋同意神驰公司的质证意见。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神驰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价》仅是单方制作,主张参照该价格计算工程单价无依据,不予采信;关于增加工程量的主张因不在本案中处理,故对《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结算表》不作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陈应朋挂靠神驰公司对外承揽工程,神驰公司仅按中标金额收取2%的管理费用。2019年12月1日,***以神驰公司名义承包家家福公司(发包方)的厂房建设工程,家家福公司明知挂靠仍与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家家福农林开发有限公司1#、2#厂房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长汀县河田镇晋江(长汀)工业园区,工程承包范围为家家福农林开发有限公司1#、2#厂房图纸说明的所有基础、钢结构工程及质监部门要求的该项目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围墙及大门等临时设施(具体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及业主发布的造价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2019年12月8日开工,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1,450,000元。五、不得分包。六、工程缺陷责任期为十二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为中标总造价的5%计算并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待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一次清算返还。
2019年12月2日,家家福公司与***就发包工程签订《补充合同书》,约定家家福公司同意弥补***购置水泥、钢筋差价500,000元,以现金形式转入***账户。
2019年12月初,陈应朋与***微信协商,拟将案涉厂房卷闸门和门窗分包给***施工;2020年7月,陈应朋将工程的施工地点、图纸、图纸负责人等发给***;9月2日,***将单价报给陈应朋,其中彩钢卷闸门实厚0.8:110元/m2,铝合金卷闸门实厚1.1:230元/m2,电机金铠甲:800kg1,200元/台,以上包安装和各种费用,不含税。***收到陈应朋支付的30,000元定金后进场施工,于2020年11月初完工。11月19日,陈应朋让***微信发送工程量清单用于向家家福公司的股东王辉说明工程情况,***向其发送记有“河田厂房铝合金尺寸3000*1000*42个=126m23000*800*38个=205.2m2合计331.2m2*210=69,552元”和“175电动卷闸0.84.29*(0.115*49片+0.09)*10个24.56m2*10个=245.6m2*110元/m2=27016800kg电机10套*1,200元/套=12000合计39016”的两张清单。
2020年11月23日,家家福公司与神驰公司对案涉工程组织验收,结论合格。按合同总价1,950,000元计算,家家福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47,650.14元,尚有工程款102,349.86元未付。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与陈应朋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借用神驰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家家福公司发包的工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代表神驰公司与家家福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与陈应朋将工程再违法分包给***的行为仍属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作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请求按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补偿,应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单价问题。***、陈应朋对***实施工程的总量无异议,但提出工程单价高于市场价的异议。经查,***先于2020年9月2日向陈应朋发送卷闸门、电机的相关报价,并于11月初施工完毕,11月19日陈应朋为向发包人说明***的工程情况让***发送工程量清单,两张清单显示***实施工程所涉工程款为108,568元。陈应朋曾在2021年2月9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让***把工程的实报单和虚报单均发送给***,***表示2020年11月19日发送给陈应朋的工程单(亦即是诉请所依据的标准)为实报单,而2021年1月30日发送给陈应朋的“河田厂房铝合金尺寸(1.2厚)奋安铝材3000*1000*42个=126m23000*1800*38个=205.2m2合计331.2m2*235=77,832元付定金2000057832元”“长汀河田卷闸门门板实厚0.84.29*(0.115*49片+0.09)=24.56*10个=245.6m*135元/m2=33,156元800公斤电机10套*1,400元/套=14,000元合计:47,156元-付定金10,000元=37,156元”两张清单为虚报单。本院认为,2021年1月30日的工程单价高于2020年11月19日的单价,且陈应朋未提供证据证明11月19日的为虚报单,故对***的意见予以采信。陈应朋未对***所发送的工程实报单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工程单价和总工程款的确认。因陈应朋与***系合伙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陈应朋确认前对***的工程单价提出异议,故陈应朋确认的效力及于***。***与陈应朋作为分包工程合同当事人,理应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向***支付工程款,神驰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其除对工程单价过高及应由家家福先予清偿有异议外,对其与***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均未持异议,现单价过高异议不成立,故其应与***、陈应朋对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发包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而该款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本案中,***与陈应朋以神驰名义承揽工程后,又将厂房的卷闸门和门窗违法分包给***,***系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属于该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关于家家福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问题。现已查明家家福公司尚有102,349.86元工程款未支付,其主张100,000元为质保金,因厂房房顶漏水多次要求***维修无果,质保金应当扣除维修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一次清算返还,缺陷责任期为十二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于2021年11月22日缺陷责任期满,家家福公司理应返还质保金;因其未提供屋顶漏水及自行维修支出费用的证据,故对其扣除维修费用意见不予采纳,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等人主张。现已查明的家家福公司所欠付工程款数额102,349.86元足以支付***的请求,故对***主张尚有增加工程量未结算不在本案进行处理,***可另行主张。综上,家家福公司应在所欠付款工程款102,349.86元内对***承担清偿责任。***要求各被告支付从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因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工程完工时即为工程款应付时间,经查,卷闸门和窗户安装于2020年11月初完工,***要求支付2021年3月1日起按当期的LPR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应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8,568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驰建设有限公司应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福建家家福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102,349.86元内对第一项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2元,由***、陈应朋、***驰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家家福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邱日鑫
审 判 员 陈靖芬
人民陪审员 易小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友彬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
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
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5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
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
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
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