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21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5号联边公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红,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秦嘉慧,该局雇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良田泰洋牧业机械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村四社千家围街***号。
经营者:李广洋。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环保监[2018]61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停止自动化养殖设备生产项目生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对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环保监[2018]61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自动化养殖设备生产项目生产。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惠芳
审判员 章晓玲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