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011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011执1499号案件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