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茂花、某某、陈悦与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政府、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建工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民初69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女,199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原告***。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本俊,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人民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宇,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1号1-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54132447H。
法定代表人:王志文,系董事长。
被告:内江建工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东段111号20栋8楼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4KKYM1P。
法定代表人:张应祥,系董事长。
被告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江建工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政府、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建工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