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429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吴芝奇。
原告**与被告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1100.00元。
审 判 长  田 茜
审 判 员  曹 琼
审 判 员  王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令敏
书 记 员  范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