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429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吴芝奇。
原告**与被告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1100.00元。
审 判 长 田 茜
审 判 员 曹 琼
审 判 员 王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令敏
书 记 员 范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