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财保75号
申请人:高新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目路77号11栋2**6楼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0MA65LED083。
经营者:***,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大道1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54132447H。
法定代表人:**奇,董事长。
申请人高新区**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647244.35元人民币以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51002022080016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新区**建材经营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647244.3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新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