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执1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大道1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54132447H。
法定代表人:**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江海底世家餐饮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桐梓坝大桥北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31446671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海底世家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作出的(2022)川1011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及(2023)川10民终2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李盖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银行、保险、工商登记、婚姻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法进行了冻结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腾退还桐梓坝大桥北桥头疏影楼、***、***房屋,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783,144元【在(2023)川1011执740号案中分得】,未发现被执行人另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已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保全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之日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盖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