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02民初2778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对原告**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川1002民初277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川1002民初277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六行的“**,女,系公司员工”补正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