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011民初5500号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金牛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金鹅镇环城北路二段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北段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道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奇。
被告:内江市和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和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四川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和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