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21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代理人:***,*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分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骄子34-5号营业房。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0121民初3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93万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98***.50元、案件执行费41899.00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我院申报了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铁路法院有工程款尚未支取,我院依法向西*铁路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铁路法院的工程款,因工程尚未结算,故暂无法提取。
四、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启东中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800万元,该股权由江苏启东市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予以轮候查封。
五、对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较差,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公司办公场所也即将被启东市人民法院拍卖。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剡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薇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