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3民初738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来,河北鑫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佐言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办事处向阳北大街818号金沃大厦1115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韬,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24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伟,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佐言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