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江法民催字第00036号
申请人沧县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中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8701376-0。
法定代表人于跃华,职务不详。
申报人上海翱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30F,组织机构代码39868034-0。
法定代表人沈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选红,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洗马镇正大街,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0318XXXX。
申请人沧县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号码为105000522029XXXX,出票人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收款人为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被遗失,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海翱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50元,共计850元,由申请人沧县华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余 江
审判员 尤至皋
审判员 汤永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