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5民初960号
原告:沧县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跃华,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军,男,公司职工。
被告:盐山华胜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金胜,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县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山华胜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山华胜家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