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华盛商贸有限公司

沧县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翱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翱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西冈身路399号4幢2093室。
法定代表人:沈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县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于跃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增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翱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沧县华盛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10331号民事判决,上海翱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海翱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翱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翱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海翱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  康 炜
代理审判员  乔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