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2626号
原告: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宁津县时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超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凤翔街370号。
法定代表人:乔福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2元,减半收取7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吉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