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65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超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11xxxxxxx08存款13363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