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65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超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11xxxxxxx08存款13363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