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诉前调1100号
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时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6722426860。
法定代表人:杨超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6-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5286286B。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诉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资产133632元予以保全。并以自有车辆车牌号为鲁A08K38的宝马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63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88元,由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合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