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和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祥发物资有限公司与***、魏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599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祥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唐庄路路北二干路以西后街新村5号楼5-06。
法定代表人:徐明祥,经理。
被告:于芝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刘学英,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路街道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志轩。
被告:山东仁和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东深河路北百利来工业园G2栋。
法定代表人:侯典强。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街道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
被告:聊城市城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东昌府区湖南路路南(凤凰苑院内)。
法定代表人:靳春燕。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祥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芝虎、**、刘学英、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仁和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城市园林管理处、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祥发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祥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处理。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