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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8524号 原告:四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4层4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穆虹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