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8524号
原告:四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4层4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穆虹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