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1126民初3114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岷县。

被告: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建筑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亿阳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亿阳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位于岷县麻子川绿源村大石头河(地块代码为6211262032100000879)的耕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农作物损失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被告承揽的的位××县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将大石头河的水引至他家的耕地,将他的4.15亩耕地及地上农作物党参、黄芪、当归、洋芋、胡萝卜、葱等淹没,庄稼毁坏极其严重,他的土地系耕地,该土地在岷县人民政府确权证书(证书号621126203210000125J)中的地块代码为6211262032100000879,坐落(四至)为东至荒坡、南直荒坡、西至道路、北至道路,亩数为4083亩,除去已经征用的0.676亩,还剩4.15亩。他系该土地的物权人,国家法律严格保护耕地,并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为了施工,导致他的农作物被毁,损失巨大,他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最初答应妥善处理,但至今未履行,无奈之下,他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亿阳建筑公司辩称,第一,亿阳建筑公司虽中标该项目,但中标之后将1标段的施工分包给李义施工,李义又派遣李某负责施工,并向法庭提交了追加二人为被告的申请。第二,该项目的施工完全符合修建的要求,在施工中,并未造成原告的任何损失,如果原告觉得自己有损失,应向岷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申请主张。第三,通过在现场的了解,现在的情况是不存在面积高达4.15亩的事实,根据现场施工的现状能充分说明现场的施工情况,将水引到原告耕地旁是不可能的,**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四,涉案地的损失与8.10暴洪灾害有直接关系,并不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照片打印件4张;3.代码为621126203210000125J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页;4.证人书面证言6份。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亿阳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手续各一份;3.岷县麻子川镇绿叶至漩窝至占扎路红色旅游环线公路施工一阶段施工第一标段施工合同文件复印件1份;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5.亿阳建筑公司文件复印件2份;6.岷县麻子川镇绿叶至漩窝至占扎路红色旅游环线项目一阶段到账工程款统计表及相关凭证复印件1份;7.亿阳建筑公司岷县环线路麻子川项目支出明细资料复印件1份;8.报案书、控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9.情况说明3份;10.本院2021年7月28日开庭笔录复印件1份。本院调取的证据有:1.勘验照片打印件3份;2.麻子川镇绿源村民委员会调查笔录1份;3.李某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1.**对李某的调查笔录有异议,认为其在土地被毁之后就找过李某,李某一直答应他要修坝,但是一直没有修,因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异议不成立。2.**对村委会的笔录有异议,认为其给村上说完之后就去乡上说了受损的事情,乡上给村上说让维修,但一直没有维修,因其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异议同样不成立。3.亿阳建筑公司对**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页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因**未提交原件,没有办法确定该地属于哪一块,面积也无法确定,本院在勘验时对原件进行了核对,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应予认可。4.亿阳建筑公司对**提交的照片有异议,认为照片的内容无法证明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状态,因该组照片无拍摄时间,且部分无法与现场核对,故该异议成立。5.亿阳建筑公司对**提交的6份证明有异议,认为6份证明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其真实性、关联性与本案无关,证明的东西无法核实,因六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且部分证言系证人根据**陈述所出具,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6.亿阳建筑公司对李某的笔录中所说的身份部分有异议,认为李某系李义派遣到该项目中的负责人,并非亿阳建筑公司的员工,因该工程系亿阳建筑公司承包项目,该案系财产损害赔偿,李某是否为亿阳建筑公司的员工,不影响本案的处理。7.对于亿阳建筑公司提交的项目支出明细、工程款统计表、情况说明、报案书、控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项目部成立文件、任命文件、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案不予审查。双方当事人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5日,亿阳建筑公司承包了岷县麻子川乡绿叶至漩窝至占扎路红色生态旅游环线公路施工一阶段施工第一标段项目,并于2019年12月5日与岷县通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2020年8月10日,岷县多地发生暴洪灾害,其中麻子川镇降雨量为最多,受暴洪灾害的影响,岷县麻子川镇上阳坡村河道边的多处耕地受灾,河堤损毁达300多米,**耕种的的位××县的涉案地块也有毁损。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第一,根据**提交的编号为621126203210000125J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中代码为621126203210000879号的4.83亩耕地,经本院现场勘验,四至与实际不符,如若该地块为4.83亩,对比上下河道,该段将几乎无河道,故被毁地块是否为其承包地无法确认。第二,关于**在诉状中所称亿阳建筑公司将水引至其耕地边,并将河内大石头挖走,导致其耕地受损的问题,因亿阳建筑公司施工局域与损毁地块位于同一侧,如将水引至该地边,施工队就无法施工。第三,2020年8月10日,岷县多地发生了暴洪灾害,其中麻子川镇降雨量为最多,导致岷县麻子川镇上阳坡村河道旁的多处耕地受灾,河堤损毁达300多米,该地块位于河边,故自然灾害应是导致该地块被毁的直接因素。第四,**在诉状中称地被毁时间为8月份,在庭审中,当亿阳建筑公司辩称8.10暴洪灾害系地块被毁直接原因时,其又改称地块被毁时间为7月份,前后矛盾。第五,如果**耕种的该地块系被亿阳建筑公司将水引至其地边所致,一年来,其既未与亿阳建筑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也未向相关部门反映,有违常理。第六,**也无其他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关于亿阳建筑公司要求追加李某和李义为共同被告和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已裁定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安想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