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环县虎洞圣佑沥青拌合站与被告慕某某、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472号
原告:环县虎洞圣佑沥青拌合站。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负责人:张建武。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环县虎洞圣佑沥青拌合站与被告***、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环县虎洞圣佑沥青拌合站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县虎洞圣佑沥青拌合站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县虎洞圣佑沥青拌合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9元,减半收取889.5元,由环县虎洞圣佑沥青拌合站负担。
审 判 长  杨生辉
人民陪审员  慕进岗
人民陪审员  郭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翠萍
书 记 员  王 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