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981民初1377号
原告:***,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原告:***,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北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城南一路二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北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对讼争房屋的裂缝与被告挖基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及对房屋修复或拆除重建的费用进行评估,鉴定评估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22日。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病故,本院依法变更***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2-
**,被告**公司、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北流**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因建筑施工造成原告***、***的房屋损害的损失100000元(以评估结论为准)。2、判令被告广西北流**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即律师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是北流市万象公馆楼盘(以下简称:楼盘)的建设方(开发商),被告伟业公司是楼盘的施工方。原告的房屋位于北流相邻。被告在楼盘基坑工程开工前,2018年10月24日,委托检测中心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建筑原貌调查,检测中心作出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被告开工后不久,原告发现其房屋出现裂缝增大等安全隐患。2018年12月5日,被告委托检测中心对原告房屋进行了裂缝及其他外观质量缺陷进行检测,发现原告的房屋存在裂缝增大、一楼地面出现裂缝等问题。被告在开工前曾与原告签定了《协议书》,约定如果被告的施工行为造成原告房屋损害,被告愿意赔偿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复房屋并赔偿损失,被告不理不睬。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公司、伟业公司辩称,原告的房屋本身残旧,造成房屋损害的原因应该由鉴定机构评估认定,如果鉴定机构评估认定是被告施工造成的损害,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是北流市万象公馆楼盘(以下简称:楼盘)的建设方(开发商),被告伟业公司是楼盘的施工方。原告的房屋位于北流市,楼盘在原告房屋的南面,二者相邻。2018年11月21日被告**公司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检测,施工中不得损害原告的房屋,如造成损害,愿意赔偿。2018年12月
-3-
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根据被告**公司的委托,对原告的房屋“现阶段裂缝及其外观质量缺陷”进行检测,2018年12月12日该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发现存在钢筋外露、裂缝、渗水等缺陷。被告开工后不久,原告房屋出现裂缝增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于2020年6月13日病故,其第一顺序承有:***(妻)、***(子)。
再查明,本院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广西柳州中衡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对“对原告房屋的裂缝与被告挖基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0年11月23日该公司作出鉴定意见:(1)广西北流市***房屋出现裂缝受损问题原因为:原告房屋产生裂缝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由于被告在原告房屋南面新建房屋再次引起原告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裂缝加剧。(2)原告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原告房屋墙体及楼板的裂缝已经导致其耐久性及住户的生活造成安全隐患,对墙体及楼板开裂等构件损坏问题建议减少结构使用荷载、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就加固工、维修工程造价问题,本院委托广西中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总体费用合计为52246元。对上述鉴定,原告支付了因果关系鉴定费16163元、房屋加固工程造价评估费3500元,共计19663元。广西柳州中衡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中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协议书、房屋裂缝损坏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屋受损修复费用价格评估报告书鉴定费发票等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建造楼房,造成原告的房屋被拉裂加剧,经广西柳州中衡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产生裂缝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地基不均匀
-4-
沉降导致,由于被告在原告房屋南面新建房屋再次引起原告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裂缝加剧。因此,与被告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基于原告房屋于1994年进宅至今二十多年,明显存在自身陈旧原因,本院认定被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害的损失100000元,经评估为522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被告应当赔偿36572元(52246元×70%,取整数)给原告。原告支付了鉴定、评估费共19663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应承担13764元(19663元×70%,取整数),原告承担5899元(19663元-13764元)。上述两项费用共计50336元(36572元+13764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北流**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房屋加固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50336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0元,被告广西北流**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甘国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珊
书 记 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