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28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金河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28民初2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济宁金河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偿还23864961.4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8日、8月14日、9月24日、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开户,但未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3.本院于2020年7月8日、8月14日、9月24日、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7月8日、8月14日、9月24日、11月3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金乡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三宗(土地证号:金国用2013第******)、位于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服务中心综合楼**各**、位于济宁化工园区的济宁化工园区酒店**,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20年7月8日、8月14日、9月24日、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资金信息。
7.本院于2020年7月8日、8月14日、9月24日、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信息。
8.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的法人陈群。
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济宁金河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的法人陈群确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明进
审判员 杨继英
审判员 王明伟
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