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0828执107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山东省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明伟
执行员 杨明龙
执行员 李金波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