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

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28财保49号
申请人: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司马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R1C5G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新材料园区综合服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16624234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1691565元。申请人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金乡支行3700××××8343账户的银行存款16915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