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26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民,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新材料园区综合服务区B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1662423418。
法定代表人:陈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宁,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晴,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胜涛,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祝,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千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105国道路东金北新城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QTBAT50。
法定代表人:赵兴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美,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丁胜涛、金乡县千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璐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梅
书 记 员 王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