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32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冬,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新材料园区综合服务区B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1662423418。
法定代表人:陈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申芳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 勇
书 记 员 宋箫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