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 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3民初27782号
原告: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41240M。
法定代表人:李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宪,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334XM。
负责人:孙海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哲,北京刘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电力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小营镇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电电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宪、被告北小营镇政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电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费49万元;2.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被告委托原告编制电网规划报告,拒不履行约定,构成违约。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与原告签订《顺义区北小营镇第三十街区电力规划项目委托书》,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第三十街区电力规划项目的客户工程配套电网规划(土地一级开发)专项规划报告编制工作。口头议定咨询费价格为49万元。接受委托后,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按时向被告出具《顺义区北小营镇30街区电力改造工程配套电网规划项目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电网规划报告》)。原告编制的《项目电网规划报告》于2016年1月27日经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审核最终通过审核。同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出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部门文件》,中石化昌平沙河研发基地项目、顺义新城第30街区、通州新城0303街区0405-0409地块、通州区运通人和良园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配套电网专项规划报告的批复可作为项目开展的依据。2016年3月15日,原告工作人员开具发票后携带发票、《项目电网规划报告》及相关审核批复文件赴被告处领取支票,被告以尚未签署合同为由未向原告支付款项。至此,原告认为,被告出具委托书,原告依约完成被告委托事项,虽然原被告之间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其后,虽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但被告因联系人岗位变化、镇政府领导变更等原因一直未对该事项进行处理,拒不支付咨询费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被告拒付咨询费款项,构成违约。2.被告违约逾期支付款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顺义区北小营镇第三十街区电力规划项目委托书》,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按时出具《项目电网规划报告》,《项目电网规划报告》于2016年1月27日经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审核最终通过审核,至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开具发票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被告付款条件即已具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逾期支付款项,直接造成原告银行利息损失,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逾期利息。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北小营镇政府答辩称,北小营镇政府不同意京电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北小营镇政府认为双方不存在正式的委托合同关系。北小营镇政府此前在2015年初左右曾经就编制第30街区电力规划项目委托京电电力公司进行过前期的考察工作,并且支付了京电电力公司3万元的前期费用,考察结束之后,双方并未达成委托京电电力公司编制电网规划的协议,更没有达成合同价款是49万元的协议。自考察结束之后,北小营镇政府从来没有收到过京电电力公司任何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不知道京电电力公司所谓的电网规划报告编制,也不知道京电电力公司将该报告送达了北京电力公司进行批复,也不知道北京电力公司已经批复了该报告。北小营镇政府认为,即使双方有委托合同关系,京电电力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京电电力公司也不应该接受什么咨询费用。特别是北小营镇政府发现北京电力公司的批复是2016年1月27日,且该批复的有效期为1年,也就是北小营镇政府在该批复3年之后才知道该报告的存在,该报告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没有任何意义。就双方的本次诉讼,北小营镇政府到政府各部门进行询问,没有人知道该委托事项的事实经过,特别是在会计部门询问时,没有发现2015年1月27日的用章记录,不清楚本案的委托书从何而来。最后,京电电力公司的诉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京电电力公司编制的报告获得审批的时间是2016年1月27日,京电电力公司起诉的时间是2019年8月21日,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京电电力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京电电力公司提交的委托书载明,附件三:委托书,委托方(甲方)为北小营镇政府,设计方(乙方)为京电电力公司,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第三十街区电力规划项目的客户工程配套电网规划(土地一级开发)报告编制工作。
京电电力公司提交的《发展策划部关于中石化昌平沙河研发基地项目、通州新城0303街区0405-0409地块等一级开发项目配套电网规划的批复》载明,国网北京经研院,京电电力公司:中石化昌平沙河研发基地项目、顺义新城第30街区、通州新城0303街区0405-0409地块、通州区运通人和良园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配套电网专项报告由用户委托编制,并经公司相关职能处室集中评审,现将批复意见明确如下,本批复可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配套电网规划报告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一年,逾期需经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重新审定和批复。附件:……2.顺义区北小营镇30街区配套电网规划批复。……。
2016年3月15日,京电电力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9万元的发票。
诉讼中,京电电力公司称其开具的金额为49万元的发票还没有在年度会计核算中抵扣。
诉讼中,京电电力公司称京电电力公司在2016年3月15日及之后多次找北小营镇政府送达电网规划报告及《发展策划部关于中石化昌平沙河研发基地项目、通州新城0303街区0405-0409地块等一级开发项目配套电网规划的批复》,北小营镇政府均没有签收,对此京电电力公司没有书面证据予以证明。
诉讼中,京电电力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诉讼中,京电电力公司与北小营镇政府均认可除了京电电力公司提交的委托书外,双方没有达成过其他书面或者口头委托合同。
诉讼中,京电电力公司与北小营镇政府均称不清楚涉诉为附件三的委托书对应的是哪个合同,有无合同,附件一、附件二是什么。
上述事实,有原告京电电力公司提交的委托书、规划报告、国网电力公司文件、发票及本院庭前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京电电力公司与北小营镇政府之间虽然存在委托书,但是关于该委托书,第一,京电电力公司与北小营镇政府均认可双方除了京电电力公司提交的委托书外双方并未达成过其他书面或口头委托合同,京电电力公司与北小营镇政府均称不清楚为附件三的委托书对应的是哪个合同,有无合同,附件一与附件二是什么;第二,北小营镇政府称其并不知道电网规划报告及《发展策划部关于中石化昌平沙河研发基地项目、通州新城0303街区0405-0409地块等一级开发项目配套电网规划的批复》的存在,且京电电力公司称其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向北小营镇政府交付过;第三,京电电力公司与北小营镇政府之间签订的委托书并未约定咨询费,京电电力公司称双方之间口头约定咨询费为49万元,但其并无书面证据证明咨询费为49万元并向北小营镇政府交付了金额为49万元的发票。故京电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京电电力公司与北小营镇政府之间就第三十街区电力规划项目报告存在咨询费为49万元的委托合同关系,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委托事项并向北小营镇政府交付了委托成果,故其起诉要求北小营镇政府支付咨询费49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