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11520号之二
原告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5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称借款已还清,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收取4400元,由原告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陶丽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