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3民初4615号
原告: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12层1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我的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民主村9组7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我的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2023年10月20日,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瑞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