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074号
原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3幢4层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熊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埠屯***2号A幢1单元22层A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因被告武汉天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付清本案欠款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1元,由原告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璞